案例标题
赵X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X与被害人张X在吉林省永吉县一食杂店内饮酒时发生言语纠纷,进而相互厮打。其间,赵X手持菜刀砍伤张X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张X外伤造成前额部5.5cm瘢痕,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批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赵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