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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运输公司与高X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高X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高X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双方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协议》,约定车辆运营中发生的一切伤、残、亡均由被告承担后果。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被挂靠单位,经劳动仲裁调解向死者家属支付工亡待遇40万元(已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尚未到期)。原告依据协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被告追偿。被告辩称挂靠协议系事后补签、原告限制过户导致工伤认定等。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车辆买卖协议、汽车营运服务协议、承诺书、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文书、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判决书、仲裁调解书、转账记录及被告手持证明的照片等证据。贾如梦律师指出:协议明确约定车辆运营中的责任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在事故后出具证明确认其与实际车主身份及雇佣关系。被告关于“协议无效”“限制过户”等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认定被告主张不成立,支持原告追偿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0万元(其中20万元已到期,另20万元依仲裁调解书到期后原告可再主张)。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挂靠车辆工亡追偿纠纷。贾如梦律师通过完善的协议文件和被告事后出具的证明,成功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实际车主,为客户挽回了40万元经济损失。在被告提出“协议无效”“限制过户”等抗辩时,贾如梦律师运用合同自由原则和挂靠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理予以有力驳斥,体现了其在复杂用工关系及工伤保险追偿领域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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