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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郭X与贾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郭X与被告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郭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前双方已判决离婚,但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X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自建房(正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两间、配房三间),并要求分得西边正房二间及西厢房二间。被告辩称分割后其无法生活。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原告郭X委托后,调取了前次离婚判决书、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房屋建造及使用情况证据等,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被告的抗辩,贾如梦律师指出:离婚后财产分割是法定权利,被告仍可使用西侧房屋,不影响其基本居住。法院最终采纳分割方案,配房三间因权属不明暂不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青县某村的四间正房、四间偏房,由原告使用东侧两间正房及两间偏房,被告使用西侧两间正房及两间偏房;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东侧房屋交付原告。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双方各负担20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核心在于将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贾如梦律师通过调取宅基地权属证明及村委会证明,成功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说服法院采用“按现状分割使用”方案,实现了原告对部分房屋的独立使用权,避免了强制拍卖等复杂程序。配房三间因证据不足暂不处理,为当事人保留了另行主张的权利。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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