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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岳X与马X不当得利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原审第三人王X因不当得利纠纷,岳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马X返还57546.68元。一审认定马X应返还原告20346.68元,扣除的款项包括28000元“请托办学款”(已转给案外人)及9200元“足浴消费款”(马X经营足浴店,系正常经营收入)。岳X认为该两笔款项亦应返还。马X委托河北XX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被上诉人马X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审证据。针对28000元请托款,贾如梦律师指出:第三人王X承认委托马X办理子女入学,马X已将款项全额转交办事人员,未实际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针对9200元足浴消费款,贾如梦律师提交营业执照、店铺照片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二审中,贾如梦律师坚持上述观点,并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营足浴店,9200元系正常消费收入;28000元请托款被上诉人未实际获益,一审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贾如梦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成功维护了一审有利判决,避免了被上诉人额外返还3.7万余元。在“请托款”问题上,贾如梦律师运用“未实际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则;在“消费款”问题上,通过经营资质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体现了其在民事抗辩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和实体法原理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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