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促成570万交易,卖方跳单拒付佣金,黄XX律师助力中介成功追讨5.7万
案情简介: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化名“上海XX”)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2024年4月3日,经上海XX居间服务,被告李XX(化名)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套房屋,以总价570万元成功出售给案外人王XX、赵XX。上海XX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顺利办理了网签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卖方李XX应向上海XX支付房屋成交价1%的佣金,即57,000元。这本是一单标准的中介服务交易:中介促成交易、买卖双方签约、卖方支付佣金,流程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然而,让上海XX始料未及的是,2024年4月中旬,在未通知上海XX的情况下,李XX竟然与买方私下协商,解除了网签合同。更令上海XX难以接受的是,李XX在绕过中介完成相关操作后,拒绝支付任何佣金。上海XX多次与李XX沟通,向其说明居间服务已经实际完成、佣金应当支付的道理,但李XX始终以“交易没有最终完成”“网签已经解除”等理由拒绝付款。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上海XX决定委托黄XX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应得的佣金。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黄XX律师团队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工作:
第一步:严格审查核心证据——居间合同
黄XX律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查。该合同明确约定: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的,被告应按房屋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佣金。合同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为原告主张佣金提供了坚实的合同依据。
第二步:核实居间服务完成情况
黄XX律师重点核实了上海XX的居间服务是否已经实际完成。经审查,上海XX不仅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还协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居间成功”的标准通常是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非实际完成产权过户。被告以“网签已解除”为由拒付佣金,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第三步:系统整理证据链,预判被告抗辩
黄XX律师系统整理了居间合同、网签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充分预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交易未最终完成”“网签已解除”“不应支付佣金”等,并针对性地准备了合同条款解读、相关司法判例以及法律依据,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回应。
第四步:提起诉讼,主张佣金及律师费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黄XX律师代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佣金57,000元(房屋成交价570万元的1%);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依据合同约定);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提起诉讼后,被告李XX面对黄XX律师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
最终,在黄XX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李XX认可上海XX的居间服务价值;
同意支付约定的佣金57,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了支付义务。
客户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这笔被拖欠的佣金成功追回,不仅维护了上海XX的经济利益,更对跳单违约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上海XX负责人对黄XX律师团队的专业、高效和认真负责给予了高度评价。
调解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上海XX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网签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以“网签已解除”为由拒付佣金,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 “跳单”纠纷。在房地产居间服务中,部分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促成交易后,为逃避支付佣金而私下完成交易或解除合同后再行交易,这种行为俗称“跳单”,严重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黄XX律师提醒广大房地产中介公司和从业者:
第一,签订居间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佣金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律师费承担等条款,为后续维权提供合同依据。
第二,在促成交易后,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居间合同、网签记录、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第三,遇到“跳单”行为,不应忍气吞声。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对于恶意跳单行为通常持否定态度,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