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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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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张先生,面对原告提出的“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等诉讼请求,通过举证证明原告对房屋过户知情同意、被告曾支付购房款等关键事实,成功论证了合同的有效性。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合同真实有效,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

案件详情

李同红律师代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姑姑起诉侄子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张XX(化名,女,1955年出生)与被告张XX(化名,男,1982年出生)系姑侄关系,第三人张X(化名,男,1953年出生)系被告之父、原告之弟。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东区某小区,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张X(化名,原告之父、被告之祖父)名下。张X与配偶黄X(化名)系夫妻,育有原告张XX及第三人张XX名子女。黄X于2009年去世,张X于2020年去世。

2017年6月21日,张X与被告张XX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XX,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张XX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第一,张X与张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帮助张X在另案腾房诉讼中达到“名下无房”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第二,被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第三,涉案房屋系张X与黄X的夫妻共同财产,黄X去世后房产未分割,张X无权单独处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X名下。

被告张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及实习律师张*代理诉讼。被告辩称: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家庭协商后张X自愿将房屋给被告的结果;第二,被告曾按约定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后因张X不要而收回;第三,房屋过户时原告在场且知情,从未提出异议;第四,原告主张的“为另案诉讼而虚假交易”无证据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XX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办理过户时其也在场,对该事宜知情且无异议。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被告张X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X与张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应否认定为无效。

第一,核实房屋过户的背景及过程。 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梳理了案件事实:2017年6月21日,张X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XX曾向张X账户转账100万元,后张X表示不要该笔款项,张XX将款项收回。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在张XX名下。

第二,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原告知情同意。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指出:第一,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原告张XX本人就在现场,对房屋过户给张XX的情况是知晓的;第二,原告曾将张X的银行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交给被告,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第三,自2017年房屋过户至2020年张X去世,长达三年多时间里,张X、原告及第三人均未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回去。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对房屋过户是知情且同意的。

第三,论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主张的“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故合同无效”,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曾按约定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后因张X表示不要而收回,被告虽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但依法不能仅以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针对原告主张的“通谋虚伪表示”,李同红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的事实,其关于“为另案诉讼而虚假交易”的主张系主观猜测,缺乏证据支持。

第四,应对一审判决后的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被告,针对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张X与张X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原告主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是为了另案诉讼,双方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被告仅为代持产权,但原告未能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三,被告虽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但依法亦不能仅以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在场,对过户情况知晓且未阻挠,应认为原告对房屋过户给被告是同意的。在黄X的全部继承人均知晓房屋过户给被告且未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张X将房屋过户给被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结果:

原告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XX负担。

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双方签订合同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张XX均在现场,此后张XX将张X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张XX。

第二,张XX主张双方签订合同仅是为了另案诉讼,但张XX转账的时间在另案诉讼作出生效判决之后,且自另案判决直至张X死亡,各方均未对房屋的过户事宜提出异议。

第三,张XX就其主张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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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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