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敬某与南阳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敬某于2012年7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按月为原告发放工资,但未缴纳社保及失业保险,也未安排年休假。2024年4月至7月,被告未发放劳动报酬。2024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及补缴社保等。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数年,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被告管理,双方自2012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710元;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3125元;被告应支付拖欠工资7972.41元;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36.78元;驳回原告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金损失及补缴社保等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