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代理遗赠纠纷案:94岁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XX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遗赠纠纷。原告许X(化名,女,1937年出生)、孙XX(化名,男,1941年出生)、孙XX(化名,女,1943年出生)与被告孙XX(化名,男,1949年出生,美国国籍)、孙XX(化名,女,1945年出生)、唐X(化名,女,1953年出生)、孙XX(化名,男,1986年出生,美国国籍)、孙XX(化名,女,1953年出生)因被继承人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被继承人孙X(化名)于2013年11月去世,享年94岁。孙X一生经历三段婚姻:与前妻生育孙XX、孙XX、孙XX三名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唐XX育孙XX、孙XX、唐X三名子女;2006年与许X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XX系孙XX之子、孙X之孙。
孙X名下主要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1998年与第二任妻子共同购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约43万余元)。
2013年9月,孙X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均明确表示:涉案房屋遗赠给孙子孙XX,同时保证遗属许X的居住使用权。此外,孙X与许X曾签署《婚约及遗嘱议定书》,约定双方互不继承遗产。
孙X去世后,许X、孙XX、孙XX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孙X名下的存款、抚恤金及房屋。孙XX、孙XX、唐X、孙XX、孙X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中,孙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被告孙X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X将房产遗赠给孙子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应如何分割。
第一,确认遗嘱的合法效力。 孙X于2013年9月13日和9月26日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内容均为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孙子孙XX,并保证遗属许X的居住使用权。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孙X将遗嘱交干休所存档,表明其真实意愿。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遗嘱原件及相关证据,证明孙XX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明确涉案房屋的性质。 涉案房屋系孙X与第二任妻子唐X于1998年购买,属于孙X与唐X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唐X的继承人孙XX、孙XX、唐X均对孙X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孙XX表示同意,且孙XX已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房屋应归孙XX所有。
第三,应对许X的继承主张。 许X主张分割孙X名下的存款及有价证券。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婚约及遗嘱议定书》,许X与孙X已约定互不继承遗产,许X应依约履行。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许X不能继承孙X的遗产。
第四,争取对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予以多分。 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方提交证据,证明孙XX、孙XX、唐X与孙X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孙X照顾较多。法院在分割存款及有价证券时,酌情对该三人予以多分。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房屋归属:孙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归孙XX所有(须保证许X的居住使用权);
银行存款:孙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7.95元归许X所有;
有价证券分割:孙X名下的有价证券余额,许X、孙XX、孙XX、唐X各分得16%,孙XX、孙XX、孙XX各分得12%;
鉴定费:亲子鉴定费7500元由孙XX、孙XX、孙XX各负担2500元。
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涉案房屋系孙X与许X结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X的继承人同意孙X将房屋遗赠给孙XX,孙XX已接受遗赠,房屋归孙XX所有。根据孙X遗嘱,应保证许X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第二,孙X与许X在《婚约及遗嘱议定书》中约定互不继承遗产,双方应依约履行,故许X不能继承孙X的遗产。
第三,孙X名下的存款及有价证券中,部分为婚前财产转化,属于孙X个人财产。因无法明确区分,法院酌情认定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许X先行分得16%,剩余84%作为孙X遗产分割。
第四,孙XX、孙XX、唐X与孙X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照顾较多,在分割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各16%);孙XX、孙XX、孙XX长期在外地居住,酌情少分(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