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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阳媚律师
离婚协议中写“无其他财产争议”不等于放弃追索隐匿财产。只要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法院会支持再次分割。建议离婚时尽量列明财产清单,不要写笼统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详情

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隐匿财产、调查令、追溯时效

【案情背景】

邱X(化名),男,48岁,2019年与妻子洪X(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邱X,存款各归各,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2025年初,洪X偶然得知,邱X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持有某公司15%的股权,从未在离婚时披露。该公司2020年被上市公司收购,邱X套现获得300万元。洪X起诉要求分割该300万元的一半。

邱X辩称:离婚协议已写明“无其他财产争议”,洪X无权再分。

【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能否阻断对隐匿财产的追索?

  2.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追诉时效多久?

  3. 如何证明邱X是“恶意隐瞒”而非“双方已知但放弃”?

【实操过程】

洪X委托我时,最担心的是“蒋XX律师,离婚5年了,还能追吗?”我告诉她: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对于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

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邱X名下公司的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收款记录。证据链显示:该股权于2014年取得(婚姻存续期),2019年离婚时邱X未申报,2020年套现300万元。

邱X辩称“洪X早就知道这个公司”。我方反问:若知道,为何离婚协议隻字未提?为何没有任何关于股权补偿的条款?法院认定邱X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判决:邱X向洪X支付150万元(即300万元的一半);同时,因邱X恶意隐瞒,另向洪X支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

【经验总结】

湖南长沙知名婚姻家事律师、资深离婚律师蒋XX律师总结:离婚协议中写“无其他财产争议”不等于放弃追索隐匿财产。只要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法院会支持再次分割。建议离婚时尽量列明财产清单,不要写笼统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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