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BN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化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认定XX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XX认为其仅有伤害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提出上诉。XX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故意杀人罪律师赵X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X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重点分析了XX与被害人的关系、案发起因、作案工具、捅刺部位和次数、事后表现等因素。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XX的罪名定性错误,XX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XX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实践,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因素进行评判。
本案中,XX与被害人系多年朋友关系,双方无深仇大恨;案发起因系酒后口角,非预谋犯罪;XX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协助送医,表明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XX仅有伤害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
第二,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在于:间接故意杀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X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XX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法改判,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罪名定性辩护”成功案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前者的法定刑显著轻于后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实践中前者的量刑通常较轻。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发起因、作案手段、事后表现等多维度论证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因激情、冲动引发的案件,应积极争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