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7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于XX于2013年12月与被害人蔡X登记结婚。2015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罗X,隐瞒已婚事实,与罗X发展为恋人关系。2020年随罗X回到福建省三明市共同生活。2021年罗X怀孕后,于XX谎称老家房屋拆迁户口簿被扣押,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同年7月举办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12月生育一子。
此外,于XX在福建期间,为博取他人信任,谎称自己是孤儿,伪造学历证书、房产证、执业资格证等,先后以投资生意、经营公司、攻读博士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X、雷X、黄X资金共计人民币XXX.35元。2023年10月,于XX以回山东老家处置房产还债为由离开三明后失联。2024年1月4日,于XX在江苏省扬州市XX被高速交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于XX构成重婚罪、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合并执行十二年至十四年。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关于重婚罪:于XX在被抓获前曾主动与烟台警方电话联系,表示送货完毕后回烟台自首,属于主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且于XX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2. 关于诈骗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126万余元不准确,部分款项系正常借款或公司经营支出,不应认定为诈骗。
· 于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目的,以公司经营、日常开销为由的借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 于XX以攻读博士、朋友车祸为由骗取的部分可以认定为诈骗,但其余部分应予扣除。
3. 请求对诈骗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于XX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十二年)处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重婚与诈骗交织的复杂刑事案件。被告人于XX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同时通过伪造身份、学历、财产证明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获取巨额资金。辩护律师在事实较为清楚的情况下,放弃无罪辩护,将工作重心放在诈骗金额的精准核减以及自首情节的争取上。
法院最终认定:
· 重婚罪中,因于XX无法提供与警方联系的有效证据,自首情节未予认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定刑上限为二年)。
· 诈骗罪中,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1.264.199.35元核减至762.854.49元,核减金额超过50万元;同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二至十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公诉机关建议罚金五至十万元,实际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略高于建议,但刑期取了下限)。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建议的最低年限。这一结果在被告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核减后仍达76万余元)的情况下,已属较为有利的量刑。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核减诈骗金额:通过对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的逐笔核对和质证,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126万余元诈骗金额核减至76万余元,核减比例超过40%,大幅降低了量刑基准。
2. 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律师提出“部分款项系公司正常经营支出、未虚构事实”的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将其中50余万元认定为非诈骗款项,体现了精细化的证据辩护能力。
3. 争取量刑建议下限: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情况下,通过认罪认罚、部分坦白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十二年)处刑,避免了更长的刑期(如十三年、十四年)。
4. 全面维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针对自首情节、诈骗数额认定等关键问题,律师多次申请延期审理、充分质证,确保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