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XX
判决时间: 2021年7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指定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邹XX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内出口处时,因阻碍他人通行,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邹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邹X的指定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邹X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自愿认罪认罚:邹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邹X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的量刑建议。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邹X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39mg/100ml,远超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且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放弃无罪辩护,全力配合司法机关推进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通过强调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从重处罚”的法定要求下,仍然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是在酒精含量极高、依法应当从重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优结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当事人尽早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为适用速裁程序创造条件,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心理压力。
2. 有效平衡从重与从宽情节:在血液酒精含量339mg/100ml的严重情节下,通过强调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促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法定从重框架内仍采纳较轻的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避免了更长的刑期。
3. 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在指定辩护的情况下,律师认真查阅案卷、参与庭审,确保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得到充分审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 提供清晰的法律预期:及时向当事人阐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及从重情节的影响,帮助当事人理性面对裁判结果,避免了不切实际的上诉幻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