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5 年 1 月某日,李X步行时被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受伤,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李X无责。李X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5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支出鉴定费 1600 元。李X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因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合计166227.64 元。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连带赔偿全部合理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孙富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固定侵权事实、责任划分、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金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赔偿标准精准核算损失,剔除不合理诉求,明确交强险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优先主张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166227.64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方依法承担。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足额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