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 年 11 月,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违规装载、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当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受重伤并构成多处伤残,交警认定货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加装仓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后,孙富强律师全面梳理事故认定书、病案资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投保材料等全部证据,围绕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加装行为与事故有无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如何核定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庭审中结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精准论证案涉车辆加装可拆卸仓栅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加装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依法逐项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完整提出赔偿主张,有力驳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402593.91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实质性支持,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