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系刑事案件(诈骗罪),都燕果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被告人秦X因对快递公司管理不满,自2021年起,多次网购电脑配件后故意损坏、调包,向快递公司理赔;2023年,秦X伙同王X,两次通过网络交易虚假高价电脑配件,交由承运的快递公司运输,再以货物损坏为由向快递公司理赔,共计骗取理赔款近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秦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诈骗罪,王X犯诈骗罪,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都燕果律师接受王X家属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事实,制定精准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参与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王X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最终采纳都燕果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非监禁刑处罚。
律师价值
本案系涉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都燕果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专业的量刑辩护技巧,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核心辩护作用突出:
1. 精准提炼从轻量刑情节,构建辩护核心
都燕果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后,精准提炼四大从轻情节:王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四大情节环环相扣,为从轻处罚提供坚实依据。
2. 区分共犯地位,论证被告人作用较小
都燕果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王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意由秦X提起,虚假交易货物由秦X准备,王仅参与理赔环节,从地位和作用上论证王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紧扣法律规定,强化缓刑适用条件
都燕果律师严格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结合王X系初犯、无再犯风险、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化解等事实,充分论证王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4. 庭审专业辩护,打动合议庭
庭审中,都燕果律师逻辑清晰、言辞恳切,既客观承认王X犯罪事实,又充分阐述其从轻情节,兼顾法律威严与人文关怀,精准回应公诉机关指控,有效说服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实现缓刑的理想辩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