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钟冬蕾律师担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区城市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死者在某市政开放式公园内溺水身亡,四名原告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街道办事处、生态保护中心、城建XX、城圆XX一并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83321.2 元。
原告诉称:事发岸边无警示标志、无照明、无护栏、无巡逻,管理存在重大过错。
钟冬蕾律师代表城建XX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1.原告诉称的落水点不在本公司的管理、维护范围之内,本公司并非案涉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
2.原告无法证明落水位置、落水原因、落水经过,不能证实死亡结果与管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案涉场地为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市政公园,现场已有照明、警示提示、绿化隔离,管理者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4.死者在事发地周边居住十余年,对周边环境高度熟悉,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采纳钟冬蕾律师的答辩意见。
二、案件总结
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钟冬蕾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原告主张的 383321.2 元赔偿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方承担。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以被告方完胜结案,城建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律师价值
1.一、二审全程胜诉,为国企避免巨额赔偿
律师从一审到二审持续专业辩护,两级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观点,成功避免国有资产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2.精准界定管理范围,从主体上切断责任关联
律师清晰区分产权、管理、运营、维护职责,明确案涉区域不在城建XX管理范围,从根本上排除公司责任。
3.直击证据短板,彻底否定因果关系
律师抓住案件关键:原告无法证明落水点、落水原因、死亡过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溺亡与公园管理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4.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树立类案裁判规则
明确开放式公益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不得无限加重管理人责任,该观点成为一、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
5.情理法结合,强化胜诉逻辑
结合死者长期居住周边、熟悉现场环境等客观事实,强化 “自身责任” 的法律与事实逻辑,最终实现全案免责、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