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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毒品数量明确、无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客观分析刑期预期(十个月至一年),避免不切实际的幻想,使当事人能够理性接受认罪认罚方案。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12月9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XX)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兰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5日,李X(另案处理)将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由被告人兰X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代卖。同月7日,兰X在其住所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黄X,数量分别为0.8克、0.5克,得款共计1300元,兰X从中获利60元(将1240元转账给李X)。2019年8月8日,兰X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自制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兰X的辩护人,冯XX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犯罪情节较轻:兰X系为他人代卖毒品,实际贩卖数量仅为1.3克,获利仅60元,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区别于以贩养吸或大宗贩卖行为。

2. 自愿认罪认罚:兰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3. 主动退赃:在法院审理期间,兰X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0元,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兰X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较低刑期。

三、案件总结(律师视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包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兰X为他人代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3克,获利仅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涉案数量较少,属于法定刑幅度内的轻罪案件。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正当辩护空间。辩护策略聚焦于强调犯罪情节轻微和认罪悔罪态度,具体包括:

· 准确定性代卖行为:兰X并非毒品所有者,系受李X委托代卖,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然法律上代卖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这一情节在量刑时有助于区别于以贩养吸的独立贩毒者。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指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 主动退赃:虽违法所得仅60元,但积极退赃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贩卖冰毒1.3克、无自首(系抓获)的情况下,十个月有期徒刑属于法定幅度内的较低刑期(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体现了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的从宽效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XX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把握量刑情节:重点突出“代卖、数量少、获利小”等情节,向法庭说明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为从轻处罚提供事实依据。

2. 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当事人从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快速审理,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幅度内的较低刑期。

3. 促成主动退赃:在审理期间说服当事人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0元,虽金额不大,但体现了完整的悔罪态度,被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4. 合理预期管理:在涉案毒品数量明确、无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客观分析刑期预期(十个月至一年),避免不切实际的幻想,使当事人能够理性接受认罪认罚方案。

5. 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罚金1000元与违法所得60元相比,未出现畸重情形,且罚金已缴纳,避免了后续执行问题。


  • 2019-12-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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