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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在借款案中成功实现原告全部诉求,成功追回20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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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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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王艳翠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专业法律工作帮助法庭查明了案件事实,并成功将诉讼请求具体化(如将利息明确为按年利率10%计算)。其代理工作直接促成了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展现了扎实的诉讼代理能力。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汉族,1XX0年12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回族,1XXX年3月2X日出生,住沧州市XXX。

原告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王艳翠,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为朋友关系,201X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收到原告2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每年2万元。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任何的利息,更没有偿还本金。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主张偿还本金给付利息,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无XX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0%自201X年10月2X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刘XX辩称:我承认欠原告钱,但是现在没钱还,我现在急需用钱看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10月2X日,被告刘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主要载明“今借到XX现金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承诺每年利息2万元整(贰万元整),借款人刘XX,身份证号XXX,201X年12月2X日”。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X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金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认可并约定利息,该《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根据该《借条》约定主张年利率10%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X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100元、保全费1X20元,由被告刘XX负担。除已预交部分,负担案件诉讼费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案件受理费以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开户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X;账号XXX,转账时务必备注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也可在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小程序或电脑端访问“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进行网上上诉立案及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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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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