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地坪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 重庆****XX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永川**区**湖产业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上海**(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4年7月22日起算)。
2.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因1号厂房一楼地坪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确定施工具体范围和条件。
**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年1月21日完成施工交付**公司使用。
但由于未结算,**公司在20**年7月22日向**公司发送欠款催收函,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工程款。
**公司回函拒绝付款,称**公司施工是受**湖产业中心组织,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
认为双方未就施工合同价款等条款进行磋商,主张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被告**湖产业中心辩称:
表示其非合同相对方,**公司应向**公司索取工程款。
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 被告**公司须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5年12月5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