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为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向四川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承建的小学扩建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双方补签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结算确认总租金55.9万元,被告仅支付15万元,拖欠剩余40.9万元租金未付;被告分公司以项目系案外人挂靠、合同倒签、未实际履行等为由拒付,总公司未应诉,原告委托律师起诉主张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许青山律师梳理并固定租赁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案涉挂靠属被告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庭审中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清晰主张分公司付款责任及总公司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我方全部诉求,判令分公司支付租金 40.9 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