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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 - 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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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缺乏书面合同的不利情况下,成功构建证据链(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明事实租赁关系;同时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后续执行,并成功主张了利息及各项费用,最大化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在被告承接某地块工程期间,产生了建筑设备(挖掘机)租赁业务。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但实际发生了租赁行为。被告在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用后,长期拖欠剩余款项未付。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且通过邮寄律师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在承接工程项目期间向原告租赁设备,产生了相应的租赁费用。被告在分批次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对于剩余尾款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委托张情静律师介入,通过整理证据链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律师辩护要点

  1.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律师通过提交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2. 债务主体的连带责任:律师通过分析付款记录(既有公司账户支付,也有被告个人账户支付)及对账确认行为,主张由被告个人及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有效防止了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
  3. 款项与损失的追偿: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本金,还主张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力求挽回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审批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 支付欠款:两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
  2. 赔偿损失: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2025-09-01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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