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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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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共计XX元。因该金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法院判决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本案生效后,当事人已顺利获赔。

案件详情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X日,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在珠海市香洲区某路段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多处挫伤及骨折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案涉车辆在被告二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被医嘱建议休息及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虽未达伤残等级,但评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且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因与两被告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熙薇律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是细致的证据梳理与固定,整理了原告的全部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核实各阶段医嘱休息时间,并衔接完成了司法鉴定流程。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费无实际损失证明、护理费无医嘱、营养费无依据、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等抗辩理由,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研判,逐一准备反驳依据,明确法定赔偿项目的适用标准。在庭审过程中,李熙薇律师完成了举证质证,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扣减、公证费性质等争议焦点发表了代理意见,强调原告因事故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应获全额赔偿。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大部分主张,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定:

关于误工费,法院采信了原告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结合鉴定的误工期,认定金额为XX元;医疗费经核算票据,认定为XX元;护理费虽无住院医嘱,但结合鉴定意见,法院按每日120元的标准支持了XX元;交通费根据门诊次数,依法认定为XX元;护具费XX元因被告无异议,获全额支持;鉴定费XX元系必要支出,获法院支持;后续治疗费XX元有鉴定结论为依据,亦获支持。营养费及公证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综上,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共计XX元。因该金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法院判决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本案生效后,当事人已顺利获赔。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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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经验九年,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诉讼案件以来,获得当事人高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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