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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李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李熙薇律师为其辩护

案件简介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李X曾于2024年两次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文书已送达生效。2025年,李X先后两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分别携带酒类、服饰类物品被查获,经核定,两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X的行为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节。庭审中,李熙薇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当事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未采纳李熙薇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一、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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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经验九年,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诉讼案件以来,获得当事人高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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