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
- 郭某某,男,汉族,生于 1988 年 2 月 5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
- 常某某,男,汉族,生于 1985 年 10 月 25 日,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
- 张某某(曾用名 “张晓枫”),男,回族,生于 1998 年 3 月 13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代理人:
- 郭某某辩护人:贺某某,云南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常某某辩护人:刘冰,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某某无委托辩护人。
2019 年 3 月起,郭某某与常某某经共同协商,在云南省武定县内租住房屋,添置沙发、床等生活用品后,用于容留、介绍黄某 1、陆某、阮某三名越南籍女子卖淫,从中牟利。二人同时聘用张某某负责管理,张某某多次介绍上述三名越南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2019 年 3 月 6 日 22 时许,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在狮山镇某出租房内查获三名越南籍卖淫女子及张某某。2019 年 5 月 16 日,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郭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2019 年 3 月 6 日,张某某因本案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3 日被执行逮捕。2019 年 5 月 2 日,郭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 月 6 日被执行逮捕。2019 年 5 月 16 日,常某某主动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 年 7 月 18 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侦监刑诉(20XXXX9)14 号起诉书,向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郭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环节,案件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郭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 常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郭某某、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郭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常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适用缓刑。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