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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王恒妮律师 在线
浙江融哲(宁波)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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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

案件详情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为亡者家属争取百万元赔偿 —— 王恒妮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代理方:王恒妮律师代理原告谢XX、胡XX、李XX(死者谢X的家属)。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谢X在操作挖掘机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清理垃圾时,因挖掘机侧翻入河道溺水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接受劳务的村委会及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无选任过错,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谢X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这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王恒妮律师通过组织证据(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有力证明了谢X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其工作内容(垃圾清理、道路平整)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成功定性,是本案获赔的关键。同时,律师主张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防护和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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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妮律师,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九三学社社员,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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