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判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代理人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某某批发部长期向张某经营的餐饮店供应蔬菜。经对账,张某确认尚欠两家门店货款合计xxx元(上沙店xxx元、乌沙店xxx元)。张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xxx元未付。批发部委托严驰律师起诉,要求张某及两家餐饮店的登记经营者李某甲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所有订单确认、对账、催款均直接与张某沟通,付款亦由张某个人账户支付,无证据证明两家餐饮店直接参与交易。李某甲仅为乌沙店登记的经营者,实际交易相对方为张某。判决张某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025%计算),驳回对李某甲的诉请。
争议焦点:
交易相对方是张某个人还是两家餐饮店?
登记经营者李某甲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严驰律师通过穿透式审查交易实质,指出“送货地址≠交易主体”的法律原则。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收款、承诺还款等行为,成功剥离两家餐饮店的合同责任。同时,针对原告误列被告的问题,提前准备法律关系说明,避免客户因诉讼策略失误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办案心得:
餐饮供应链纠纷中,“挂靠经营”“借名开店”现象普遍。律师需重点审查:下单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付款账户的归属、发票开具主体。即使送货地址指向A公司,若B个人全程操控交易,应果断锁定B为责任主体,避免陷入“告错对象—撤诉—再起诉”的时间损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