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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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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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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邻里纠纷与寻衅滋事,指出L某某无主观故意、未实施打人行为且主动劝阻,有效论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推动双方和解,促成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实现不起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结果、亮点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邻里纠纷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L某某与被害人Z某甲、Z某乙因客户停车问题发生争执L某某打电话给双方都熟悉的Z某丙来调解此事,Z某丙叫着正在与其一起吃饭喝酒的L某甲、Z某丁赶到现场此时二被害人正在辱骂犯罪嫌疑人,L某甲、Z某丁看不惯,便上前推搡、脚踢被害人,导致二被害人受轻微伤。L某某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L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L某某沟通案情

第一时间向L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伟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多次沟通辩护意见。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犯罪嫌疑人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L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其请Z某丙前来的目的是调解争吵,而非打人。

2L某某客观上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L某某并不认识Z某丁、L某甲,喝醉酒的Z某丁、L某甲Z某丙喊来的Z某丁、L某甲突然向被害人动手,并不是L某某指使的,L某某在发现打人行为后立即劝阻。

3L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明显属于邻里纠纷,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应再追究L某某的刑事责任。

纠纷双方在派出所的处理村书记等人的调解下,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L某某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赔偿款购买香烟分给大家吸这充分表明和解是自愿的。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L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对L某某不起诉,作出临*检公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 1970-01-01
  • 刑事被告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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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近十年,办理刑事案件近300起,多起案件取得检察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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