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苏某(化名)因涉嫌洗钱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认定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某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苏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通过还原苏某与主犯之间的指示关系、获利情况,证明苏某系受雇于主犯、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决策、未获取高额报酬。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苏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苏某系从犯。苏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和纠集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其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无业绩提成,无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第二,苏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苏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苏某为从犯,并结合其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苏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犯认定”二审减轻改判案例。在共同洗钱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雇佣关系、指示关系等客观证据,成功证明苏某系从犯,说服二审法院将刑期从五年减轻至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