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境外诈骗窝点,周俊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罪刑相适判决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由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20年4月,易某在看到境外诈骗组织发布的虚假高薪工作信息后,受同案犯李某诱骗,于同年4月27日经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随后,易某在诈骗组织的监管威逼下,进入"人人贷"等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中的“引流"工作,直至2021年7月。2021年9月20日,易某主动从打洛口岸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承办过程及辩护意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接受易某委托后,指派周俊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经详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本案核心证据,在庭审中依法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关于偷越国(边)境罪:易某系受到虚假招聘信息的误导而出境,主要目的是追求高薪工作,主观恶性明显较小,缺乏主观故意。同时,易某回国后积极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认罚
关于诈骗罪:易某被带到境外后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被剥夺,处于胁从犯地位,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易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基础的铺垫环节(引流),非法获利不大,主观恶性很小。此外,易某认罪态度极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于家庭实际情况:易某已成家,其妻子怀有身孕,且家中父母年迈多病,需要易某赡养和照顾。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本人的悔罪表现及家庭困难,对其从宽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三、案件判决结果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虽未认定易某为“胁从犯",但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从事前期引流工作,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法院确认了易某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
最终,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外,因本案同一偷越国(边)境行为此前已被行政处罚的1000元罚款,依法抵扣其应缴纳的罚金
至此,本案一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