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代理哪一方: 原告
案件详情
2002年,李X与父母李X某、张XX及弟弟张XX共同修建房屋一栋。2014年因五强溪集镇防护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家庭以李X为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获各项补偿款共计145014.76元,其中部分款项存入被告宋X(李X前妻)账户。2020年12月李X与宋X离婚,宋X占有拆迁补偿款及利息拒不分割,李X等人起诉要求分割。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被告存折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租房费等费用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63253.84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宋X返还李X37167.93元(含其本人份额及相应利息),另返还李X父母共计84476元。
案件总结
本案关键在于证明涉案房屋系家庭共同出资建造,拆迁补偿款属共有物。律师通过土地转让合约、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成功论证李X及父母对房屋的共有权,排除被告对补偿款的独占。最终法院按等分原则分割,为李X争取到应得份额及利息。
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梳理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过程,以房屋修建出资、拆迁协议中“户”的认定为核心,构建证据链证明李X系共有人。面对被告缺席,通过银行流水追踪拆迁款流转轨迹,成功将定期存款利息一并计入可分割范围。本案体现了律师在家庭成员间财产纠纷中,通过共有物分割之诉而非不当得利之诉,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专业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