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合作社系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
被告施X系同村村民,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不仅影响合作社正常运营,还导致村集体产业收益无法正常实现。为保护集体扶贫资产,原告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大棚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欠付租金;并称其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二、处理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施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X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村集体扶贫产业资产被非法侵占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主体资格、大棚权利归属、法律关系认定等方面。被告以多重理由恶意抗辩,维权存在一定难度。黄艳律师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精准适用物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返还大棚的核心诉求,有效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核心价值
1.核实权利基础,夯实主体资格
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
2.厘清法律关系,破除错误主张
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
3.精准适用法律,支撑返还原物诉求
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准确法律依据。
4.守护集体资产,保障扶贫产业权益
案涉大棚属于村级扶贫产业资产,关系村集体收益与贫困户帮扶。黄艳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追回被侵占资产,切实维护了集体财产权益,助力乡村扶贫产业规范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