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盐城顾晨骋律师辩护获公正轻判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贩卖毒品罪案件,案号(2026)苏XX刑初XX号。被告人Z某因20XX年X月至X月期间,在盐城市境内先后29次向他人出售含依托咪酯、4‑氟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计57个,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被告人Z某归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其本人及家属委托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顾晨骋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全程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法院审理查明,Z某贩卖含依托咪酯类物质电子烟烟弹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面临较重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律师辩护经过
顾晨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全面细致阅卷,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从轻、从宽处罚提出专业、务实、可采纳的辩护意见:
定性无异议,聚焦量刑辩护:尊重案件基本事实与罪名定性,不做无谓抗辩,将辩护重心放在从轻处罚情节的挖掘与论证上。
突出初犯偶犯,降低主观恶性评价:明确Z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一时糊涂触犯法律,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强化坦白与认罪认罚:重点论述Z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主张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结合本案贩卖对象为特定人员、未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表态愿意退赃:明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弥补社会危害,悔罪态度诚恳。
顾晨骋律师当庭清晰、严谨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Z某从轻处罚,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与量刑公正。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采纳顾晨骋律师提出的全部从轻辩护观点,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Z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弹等违禁品依法销毁。
四、律师辩护价值
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在“情节严重”的重罪框架下,放弃无效抗辩,专注从轻情节,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
全部从轻意见被采纳: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悔罪退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等辩护观点均被法院采信。
守住量刑底线,稳定预期:在多次贩卖、情节严重的法定从重背景下,帮助当事人获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的最轻结果,避免刑期上浮。
保障程序与实体公正:全程维护当事人知情权、辩解权、辩护权,引导当事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推动案件高效、公正、平稳审结。
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空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冲击,为后续服刑、减刑创造有利条件,体现专业刑辩的现实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顾晨骋律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务实、专业、高效的辩护能力,即便面对重罪指控,仍能以扎实法律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合理、公正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