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村民向乡政府申请公开某处理决定相关 “全部信息”,包括证据、依据、内部审批、法律顾问意见、听证会情况等。乡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不作为违法、责令公开、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并书面道歉。傅增怡律师代理乡政府应诉。
二、案件难点
1、乡政府未按期答复,程序上已构成违法,行政败诉风险明确。
2、原告申请内容极端宽泛,包含内部审批、法律顾问意见、内部决策等大量非公开信息。
3、原告同时主张经济赔偿与赔礼道歉,一旦支持将产生重大负面示范效应。
4、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举证要求严格,答复、告知、送达等程序瑕疵极易被追责。
5、案涉处理决定已被撤销,公开事宜敏感复杂。
三、办案经过
1、依法承认程序瑕疵,理性应诉不抗辩基本事实
傅增怡律师客观面对未按期答复的程序问题,不做无意义否认,专注于缩小责任范围。
2、严格界定信息公开范围,排除大量非公开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明确提出:
内部审批意见、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听证会实际未召开,信息不存在;
原告申请 “一切信息” 表述不明确,依法可要求补正。
3、强力驳斥赔偿与道歉诉求
律师指出:原告未提交任何误工、交通损失证据,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其赔偿诉求无事实与法律支撑,应予驳回。
4、引导法院作出最小不利判决
律师主动提出可限期依法答复,争取法院仅确认程序违法、驳回全部赔偿请求,实现风险最低化。
5、规范后续履职程序,避免后续争议
同步指导乡政府完善信息公开受理、登记、答复、送达流程,杜绝再次违法。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未按期答复行为违法;
责令限期对申请作出答复;
全部驳回赔偿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实现程序败诉、实体全胜,政府未承担任何经济赔偿与名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