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当事人一家三十多年前,从镇政府某机构购买一处房产,按合同支付购房款,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但某机构于当地自然资源局互相推诿,一直无法过户。
本人代理当事人先向自然资源局请求继续履职,核定出让金后补缴;自然资源局不按时处理,进入复议后,才完成缴纳税费,但仍以镇政府没有完成审批为由,拒绝过户。而镇政府则认为当年审批没有完成,购房合同不生效。
于是,我方以自然资源局为被告,镇政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本人指出,镇政府无权增加审批前置条件,自然资源局无理由拒绝过户;如认定合同不成立,则镇政府损害了当事人重大的信赖保护利益,将面临更重的行政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推动实质化解,有关部门在开庭前完成过户,原告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