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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赤峰XX合同纠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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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全套合同、组织完整证据、配合造价鉴定并逐项论证争议款项,驳回对方鉴定申请,最终帮助客户胜诉拿回五千四百余万元工程款、利息及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件详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1日,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某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2万平方米)发包给申请人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约1.7亿元。此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六份补充协议及供暖立管、供水立管工程施工合同。

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至9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约1.64亿元,但双方就竣工结算金额存在约2000万元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遂于2024年11月13日向赤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84,529,738.96元及利息,并确认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庭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包括确定性意见金额、争议项金额及选择性意见金额。申请人依据鉴定结论变更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8,379,938.84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欠付工程款,并主张《工期情况一览表》中其前法定代表人“任X”的签字系伪造,申请对该签字及项目部印章进行鉴定。

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珊律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代理策略*

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仲裁方案:

1.全面梳理合同体系:系统整理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签订的一份主补充协议、六份补充协议及两份专项工程施工合同,构建完整的合同权利基础;

2.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申请对案涉工程争议价款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科学依据,避免单方结算数据的争议;

3.多维举证策略:

提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等证明合同关系及施工范围;

提交工程签证变更资料、竣工报告、验收证明书、档案交接单等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任X在2024年6月1日后仍代表被申请人处理工程事宜,推翻被申请人关于“任X已离职、签字系伪造”的主张;

4.论证各项费用的合理性:针对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项和选择性意见项,逐一说明钢筋机械连接、封闭空间建筑面积、EPS线条、屋面砖价格调整、晚开工索赔等16项费用的合理性,依据施工图纸、现场确认单及住建部门文件精神进行论证;

5.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申请人对案涉工程可销售部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18个月的行使期限;

6.抗辩对方鉴定申请:主张《工期情况一览表》系施工过程中在施工人、监理人及甲方代表共同见证下签署,能客观真实反映施工实际,无启动鉴定之必要。

三、仲裁庭采纳观点

仲裁庭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严格履行;

2.确认工程款数额:经核算,案涉工程总施工款为222,655,573.36元,扣除已付款及未到期质保金,被申请人尚欠54,372,138.52元;

3.支持争议项及选择性意见项:认定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项(钢筋机械连接等16项)及选择性意见(人工费调整)均应纳入工程款,体现了公平原则;

4.支持利息请求:裁决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支持优先受偿权:确认申请人对案涉工程可销售部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鉴定申请:认定《工期情况一览表》能客观反映施工实际,无需启动签字真伪鉴定程序;

7.驳回反请求:被申请人于第三次庭审后才提出反请求,过于迟延,不予接受。

四、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庭于2025年8月8日作出(2024)赤仲裁字第xxx号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涉工程尾欠施工款54,372,138.52元,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54,372,138.52元为基数,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申请人对案涉工程可销售部分在前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仲裁费467,326元,申请人负担166,727元,被申请人负担300,599元;鉴定费859,839.5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仲裁费、鉴定费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4.上述款项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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