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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XX诉张X、王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赤峰地区合同纠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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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精准运用担保法律规定、依托视听原始证据击破保证人免责抗辩,厘清连带责任法律边界,成功维持原判,全力保全银行金融债权、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案件详情

某XX诉张X、王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借款人张X(原审被告)与某XX签订《富民一卡通授信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金额35万元,授信期限36个月(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授信金额循环使用,借款用途为宾馆经营周转。王X作为张X配偶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

同日,十位保证人(薛某、某等)与X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XX于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对张X发放的最高限额35万元以内的贷款余额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XX于2024年3月27日将借款35万元汇入张XXX账户。借款人将借期内利息偿还至2024年9月20日,此后尚欠3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偿还。XX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本息,并要求十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XX的诉讼请求。十位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XX对循环授信模式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保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发放卡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无法证明系同一笔款项;XX未积极追索借款人财产,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代理策略*

被上诉人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诉讼方案:

1.论证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合同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提供签约视频证据:提交签约过程视频资料,证明XX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确告知各保证人“此次借款为授信借款,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已尽到说明告知义务;

3.论证卡号变更不影响担保责任:依据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持卡人换(补)发新卡时,原合同权利义务继续有效;放款卡号的变更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未加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4.反驳财产线索主张: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者之间无先后顺序限制;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采取追索措施,不构成担保责任免除的理由。

三、法院采纳观点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认可签名系本人所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合同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认定XX已履行告知义务:一审提交的签约视频资料显示,XX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告知各保证人借款为授信借款、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保证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3.认定卡号变更不影响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持卡人换发新卡时原合同继续有效,放款卡号变更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未加重保证人担保责任;

4.认定财产线索主张不构成免责理由: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采取追索措施,不构成保证人免责的法定事由;

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借款人张X、王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XX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自202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548%计算至2024年12月4日;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82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复利以逾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822%计算);

3.十位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十位上诉人负担;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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