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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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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梁国权律师 在线
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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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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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权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梁国权律师(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人童某某的辩护人,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成功改变案件定性:梁国权律师精准论证被告人组织的参赌人员为同事等特定群体,赌局由赌客自行主导,被告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力较弱,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赌博罪。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法定刑期从五年以上大幅降低至三年以下,为当事人争取了显著的量刑优势。

有效整合从宽情节:梁国权律师提出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实现相对轻判结果:在赌资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罪名及综合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赌博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避免了可能长达数年的重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童某某在某百货店内,组织他人使用扑克牌以“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视情况从赌局内抽取水钱,累计赌资达数百万元,参赌人员十余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麻将台、纸牌等物品。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家属代为退缴赃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开设赌场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缴获的赌资、麻将台、纸牌等予以没收;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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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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