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JDH,男,1986 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ZL、HY,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WJ,男,1998 年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曾因犯罪被判刑,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文贤飞,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C,男,1998 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曾因犯罪被判刑,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ODY,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MYC,男,1994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抓获后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ZSS,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LQR,男,2001 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LJ,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YHB,男,2000 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被取保候审。辩护人:ZY,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六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LP 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3 年 4 月,六名被告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超 10 万元,属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从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文贤飞律师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要点提出辩护意见,相关合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助力当事人依法获得从轻量刑。
判决如下:
- 被告人 JDH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被告人 WJ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 XC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 被告人 MYC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 LQR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 YHB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扣押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作案工具银行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审判长:DGK人民陪审员:TSP、ZD书记员:X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