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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吴富兵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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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其在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界定及损害赔偿量化方面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充分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叶X的代理人,精准把握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定性这一核心难点。面对被告方关于“承包关系”及“无直接雇佣”的抗辩,吴律师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与程X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而非杜X的承包关系,从而为原告确定了有实际赔偿能力的责任主体。同时,吴律师合理计算了各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其在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界定及损害赔偿量化方面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充分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叶X受雇于被告程X经营的民宿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叶X从脚手架摔落受伤,造成多处肋骨骨折等伤情。叶X认为程X及杜X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被告程X辩称其将木工承包给杜X,与叶X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杜X则辩称其与叶X同受雇于程X,仅代为叫人及代发工资。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叶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清晰梳理了各方雇佣关系的实质,成功论证了原告与被告程X之间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并主张程X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不善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富兵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程X为雇主,需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X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杜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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