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贾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公司系 “三供一业” 移交单位,长期进驻小区服务。业委会按法定程序表决解聘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业委会起诉要求退场并移交资料。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围绕业委会主体适格、业主大会程序合法、解聘通知有效、物业公司依法应退场展开抗辩,驳斥对方 “程序违法、无权解聘” 等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三十日内退出小区并返还物业服务用房。 判决理由:业委会备案有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解聘程序符合民法典规定,合同已解除;物业公司应当退场移交。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 278 条、946 条、949 条;《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