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张X、某财产保险忻州中心支公司。 2023 年 5 月,徐X在高速路段摆放反光标牌时,被孙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构成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案涉两车分别投保保险。徐X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 62 万余元。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代理原告徐X全程诉讼,提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误工护理证据等,明确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金额,同时厘清各方责任比例,要求两保险公司及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XX公司、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部分由张X承担,徐X最终获赔571632.48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各方按比例承担。 判决理由:各方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结合证据及鉴定意见,依法予以认定;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