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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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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劳动者李某的代理人,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企图否认劳动关系、规避二倍工资及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况下,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反击对方主张。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劳动者李X的代理人,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企图否认劳动关系、规避二倍工资及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况下,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反击对方主张。吴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统计表、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李X接受原告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工作内容属原告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从而推翻了原告关于“承揽关系”的主张。在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上,吴律师准确适用了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基数认定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构建事实、精准反击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维护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及社保待遇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

原告XX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被告李X的丈夫黄X系承揽合同关系,李X系在黄X安排下从事产品组装工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无需补缴社保。吴富兵律师作为被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通话录音等证据,有力论证了李X在原告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日常工作受原告方人员指派和管理,工作内容为原告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吴律师还指出,原告关于“承揽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黄X入职时的录音已明确原告系招用长期工、按月计算工资。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X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若干元;原告应为被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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