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侵权案,张XX孙剑文律师专业代理,助力原告制止侵权、挽回损失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为张XX保税区A公司,被告为义乌市XX公司,上海赢火虫(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孙剑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维权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28类健身器材相关商品,有效期均在法定期限内,其中第XXX号、第XXX号商标明确包含运动腰带、瘦腰锻炼腰带等商品。被告在其XX“XX旗舰店”销售健身腰带,产品及销售链接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上述两枚注册商标在字母及字体形状上基本一致,仅字母间间隔不同,易造成公众混淆。被告辩称其系有权销售,且销售数量少、原告诉请赔偿过高,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委托孙剑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XX万元及合理开支XXX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孙剑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立足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要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固定侵权证据、驳斥被告抗辩、最大化争取维权权益”的代理策略,全程高效推进维权事宜,全力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庭审中,孙剑文律师围绕“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核心,层层递进、精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驳斥被告全部抗辩:其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确原告系涉案两枚核心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其二,提交公证书及侵权实物,清晰证明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其三,提交生效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法定代表人曾任职的另一公司因侵犯原告同一商标权被判决侵权,被告系恶意侵权;其四,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实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其五,针对被告“有权销售、销售数量少”的抗辩,逐一驳斥,指出被告所用标识与案外人注册商标差异显著,其提交的供货证据无法证实真实性,销售数据亦无有效证据佐证,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孙剑文律师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及同类案件裁判标准,重点论证被告侵权行为的恶意性、持续性,明确原告主张法定赔偿的合理性,同时兼顾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精准提出赔偿主张,确保代理意见合法、严谨、有针对性,助力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充分采纳孙剑文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被告销售的健身腰带与原告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上述两枚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侵害商标权。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XXX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XXX元。孙剑文律师的代理目标圆满达成,成功为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四、律师价值
1.精准把控侵权核心,高效固定维权证据。孙剑文律师敏锐抓住“商标近似+同种商品”这一侵权核心要点,指导原告通过公证固定侵权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破解商标侵权案件“证据难固定”的困境。
2.精准驳斥被告抗辩,强化侵权认定支撑。针对被告提出的“有权销售、销售数量少”等全部抗辩,孙剑文律师逐一拆解、精准驳斥,结合生效判决证实被告恶意侵权,清晰论证侵权成立的合法性,推动法庭全面采纳代理意见。
3.深耕商标维权领域,专业功底扎实。孙剑文律师熟悉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把握商标近似认定、法定赔偿适用等核心要点,结合案件细节精准制定代理策略,彰显其在知识产权(商标维权)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代理能力。
4.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高效推进维权事宜。孙剑文律师始终以原告权益为核心,精准提出赔偿主张,兼顾维权效果与效率,成功为原告制止侵权、挽回经济损失,同时降低原告维权成本,实现商标权益的全面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