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系 “一种适应于一体窗的斜角式免钉隐形纱窗” 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原告认为XX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纱窗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主张我方当事人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铝型材供应商,与该门窗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025 年 3 月,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并由该门窗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抗辩方案。
律师团队首先对原告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深度拆解,精准提炼出全部技术特征,并对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逐一拆解和技术比对,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在锁扣连接方式、扣片设置位置等关键技术特征上与涉案专利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律师指导我方当事人收集整理了完整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货物委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方当事人仅向XX公司销售铝型材原材料,并未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及销售环节。
针对原告对专利部分技术特征的扩大解释,律师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不同的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等同技术特征。庭审中,律师围绕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我方当事人未实施侵权行为等核心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
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扣片、锁扣设置及连接方式相关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缺少一个以上不同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仅向XX公司销售铝型材原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充分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了原材料供应商与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