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转账163万为夫还债后对方反悔不离婚,起诉到法院竟被判不准离! 武汉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谢X,女,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XX(武汉XX律师。
被告:舒X,男,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谢X与被告舒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舒X某。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工厂生意,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初原告带儿子回湖北省居住生活,被告则留在山西省工作生活。双方长期分居期间,被告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原告多次提出离婚,双方曾协商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转账16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后,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在原告依约完成转账后,被告却反悔拒绝领取离婚证。2023年10月12日,双方共同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被告再次反悔不同意离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夫妻共同房产;4.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
被告舒X辩称,双方共同经历了许多困难,婚后感情较好,因疫情影响生意亏损导致债务,原告系担心受到牵连才要求离婚,不同意离婚。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方同意离婚后又反悔”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居事实认定、巨额婚前/婚内转账的性质、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严倩律师作为原告谢X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以“感情破裂”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首先,严倩律师指导原告系统整理了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带孩子回武汉生活、被告留在山西工作的相关记录,证明了双方自2021年初开始分居的事实。同时,严倩律师重点收集了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用以证明双方曾达成“女方转账163万元偿还债务后办理离婚”的明确约定,以及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转账义务、被告却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的事实。这些证据旨在向法庭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其次,严倩律师还准备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完整方案:证明孩子长期随原告在武汉生活学习,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告名下虽有车辆,但长期分居且欠债,不适合抚养孩子;同时明确要求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武汉市汉阳区房产(剩余贷款本金约174万元)。
然而,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家暴、重婚、恶习屡教不改等)。虽然双方存在分居事实,但原告主张的分居时间(自2021年初起)至起诉时尚未满两年(起诉时约为2024年初),不满足《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条件。此外,法院倾向于认为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恋爱结婚、共同经营工厂、共同购房),且婚姻中出现了债务问题属于生活中的困难,应优先考虑共同克服而非直接离婚。
尽管严倩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尤其是“转账163万元后被告反悔”这一情节,但法院最终仍以“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理由不够充分”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严倩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解释了判决理由,并告知其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以及继续收集相关证据的重要性,为后续诉讼做好了铺垫。
案件结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X与舒X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现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不能动摇双方已经存在的感情基础。谢X与舒X面对家庭中出现的矛盾应当及时沟通,互相信任、共同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原告谢X要求离婚,理由不够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不准原告谢X与被告舒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X负担。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家暴、重婚、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