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龙**
- 龙**
- 熊**
被告:
- 陈**
- 陈**
- 黄**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北京市京师(南昌)
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迪律师,北京市京师(南
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255万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请求返还彩礼60.1255万元(包括彩礼、酒席款、金银首饰、同居期间转账等)。原告提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女方无故出走导致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1. 彩礼金额为22.8万元,而非原告所述的26万元,且3.2万元属于衣服钱和看节钱,不属于彩礼;
2. 酒席款及红包不属于彩礼范畴;
3. 金银首饰支出记录为7**00元而非8**00元;
4. 同居期间部分转账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垫付款或特殊含义赠与,不应返还。
被告主张的其他事实:
原告方隐瞒存在性功能障碍重大疾病,这一隐瞒导致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提交的证据:
1. 医院检验报告及聊天记录截图;
2. 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交易流水;
3. 银行账户明细;
4.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 淘宝交易记录等。
法院认定的事实:
- 原告给付被告26万元现金及价值7**00元的金首饰作为彩礼;
-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款项中,除彩礼外,还有原告方主张的同居期间转账等,但其中部分款项应视为消费性支出,不予退还;
- 双方同居时间仅四个多月;
- 被告主张回赠的金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需返还原告方部分彩礼计26**5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