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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纠纷,为被告减少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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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

- 龙**

- 龙**

- 熊**


被告:

- 陈**

- 陈**

- 黄**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北京市京师(南昌)

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迪律师,北京市京师(南

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255万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请求返还彩礼60.1255万元(包括彩礼、酒席款、金银首饰、同居期间转账等)。原告提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女方无故出走导致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1. 彩礼金额为22.8万元,而非原告所述的26万元,且3.2万元属于衣服钱和看节钱,不属于彩礼;

2. 酒席款及红包不属于彩礼范畴;

3. 金银首饰支出记录为7**00元而非8**00元;

4. 同居期间部分转账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垫付款或特殊含义赠与,不应返还。


被告主张的其他事实:

原告方隐瞒存在性功能障碍重大疾病,这一隐瞒导致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提交的证据:

1. 医院检验报告及聊天记录截图;

2. 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交易流水;

3. 银行账户明细;

4.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 淘宝交易记录等。


法院认定的事实:

- 原告给付被告26万元现金及价值7**00元的金首饰作为彩礼;

-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款项中,除彩礼外,还有原告方主张的同居期间转账等,但其中部分款项应视为消费性支出,不予退还;

- 双方同居时间仅四个多月;

- 被告主张回赠的金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需返还原告方部分彩礼计26**5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04-01
  • 原告
  • 为被告减少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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