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概况:
- 原告: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迪,北京市XX律师
- 被告:董**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详情
- 2016年5月23日,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龚**借款100000元,未出具借条。
- 同年5月23日和5月24日,龚**通过**红通过P*S机向董**账户转账100000元。
- 龚**多次催款未果,董**未按时还款。
- 原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江**的证言作为证据。
- 董**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判决内容
1. 判令董**返还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2. 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董**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保全费1**5元及公告费400元,共计4**5元。
4. 董**需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5. 如逾期未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