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
- 名称: 江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
-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梦迪律师,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
1. 名称: 江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龚**
2. 自然人: 龚**
诉讼请求
- 货款: 江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本金1**0000元
- 逾期付款利息: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违约金: 支付3**000元
- 连带担保责任: 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调解协议内容
1. 确认江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龚**欠原告货款本金1**0000元。
2. 双方同意从20**年4月1日至20**年8月30日每月20日前支付货款83000元,以及2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79000元。
3. 如未能足额如期履行,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以及律师费60**0元、违约金3**671元、截至20**年7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8**46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4.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