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5月
代理何方
原告 代理律师(湖北XX 张少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罗XX于1995年1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罗XX与前妻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罗X。1968年,罗XX与牟XX(已于2021年去世)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罗XX(2018年去世)。牟XX与前夫生育四名子女:罗XX(已故,其子罗XX)、罗XX、罗XX、罗XX。
1987年,罗XX以个人名义申请建房,获批后在原宅基地上建成两栋相连房屋,即平*一巷97号、98号。其中97号房屋登记于原告罗X名下;98号房屋(案涉房屋)登记于被继承人罗XX名下。建房时罗X已成年并出资出力,罗XX年仅15岁。
罗XX去世后,案涉房屋由罗XX及其配偶秦X、女儿罗X子共同居住。罗XX于2018年去世。原告罗X多次与秦X、罗X子协商分割案涉房屋,均遭拒绝。对方主张:罗XX生前曾表示两套房屋分别给女儿和儿子各一套,案涉房屋应归罗XX所有,不属于遗产;且继承已超20年诉讼时效;另主张牟XX的四名继子女亦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割。
原告罗X遂于2025年11月3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
二、我方(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罗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罗XX登记在其名下的遗产房屋,预估市场价值为30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罗XX均系被继承人罗XX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罗XX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配偶秦X、女儿罗X子转继承。案涉房屋一直由秦X、罗X子非法占有使用,二被告以“房屋应归罗XX一脉所有、原告已出嫁无权继承”等理由拒绝分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继承权。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多个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罗XX的遗产。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案涉房屋自建成后即登记于罗XX名下,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被告方主张房屋实为罗XX所有,主要依据罗XX建房申请书中的“分开建房”表述及亲属证言,但该表述仅体现分户建设的意愿,未明确将房屋所有权赠与罗XX,亦不具备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法定形式。房屋建成后始终登记在罗XX名下,直至其去世未变更。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罗XX的个人合法遗产。
争议焦点二:罗XX与牟XX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供村委会证明,无婚姻登记档案或结婚证,且牟XX并未与罗XX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两边住”),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故案涉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罗XX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遗产处于共有状态。原告请求分割共有物,系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关于超20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四: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院认定:罗X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罗X、儿子罗XX。罗XX后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继承给其配偶秦X、女儿罗X子及母亲牟XX。牟XX去世后,其转继承取得的份额由牟XX的子女罗XX(由罗XX代位)、罗XX、罗XX、罗XX(另一人)及罗XX(由罗X子代位)五人继承。被告主张的牟XX四名继子女对罗XX遗产的直接继承权,因未形成扶养关系,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五:遗产份额如何分割。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罗X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在房屋建造中出资出力,依法可以多分。罗XX贡献相对较少。酌情确定罗XX遗产315400.36元(经评估不含装修)由罗X分得60%(189240.22元),罗XX分得40%(126160.14元)。
罗XX的40%由秦X、罗X子、牟XX各继承1/3(42053.38元)。牟XX的42053.38元由罗X子(代位罗XX)、罗XX、罗XX、罗XX(另一人)、罗XX(代位罗XX)各继承8410.68元。审理中,罗XX、罗XX、罗XX(另一人)、罗XX均表示将其份额赠与罗X子,法院准许。
最终权益:罗X占60%(189240.22元),秦X占13.33%(42053.38元),罗X子占26.67%(含受赠部分)。因房屋由秦X、罗X子实际居住且为其唯一居所,不宜实物分割,判决房屋归秦X、罗X子按份共有(秦X33.33%、罗X子66.67%),并由二人共同向罗X支付折价补偿款189240.22元。
判决结果:
· 案涉房屋归被告秦X、罗X子按份共有(秦X33.33%、罗X子66.67%);
· 被告秦X、罗X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X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89240.22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857.60元,二被告负担2042.4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二被告负担2500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且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涉及多个疑难法律问题: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效力与“家产分配意愿”的冲突、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叠加适用、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的根本依据,建房申请书中的“分开建房”表述不构成遗嘱或赠与;原告虽出嫁但长期照料父亲,应多分遗产;继子女未与罗XX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直接继承。本案成功打破了被告“房屋归儿子一脉”的抗辩,为原告争取到60%的遗产份额及18.9万余元折价款,维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平等权利。同时,法院明确继承后的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为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判例支持。
五、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通过紧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成功推翻被告“借名登记、实为儿子所有”的主张;通过举证原告长期赡养父亲的事实,争取到60%的多分份额;通过准确运用转继承、代位继承规则,厘清了复杂的继承人关系。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继子女继承权等抗辩,逐一驳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8.9万余元折价款,远超其最初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