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1月
代理何方
原告 代理律师(湖北XX 张少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1日,原告刘X与被告张X签订了一份《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抖音账号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合同价款为9000元。协议同时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账号后,被告对该抖音号不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两次转账(每次4500元)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9000元,被告同时将该抖音账号的登录信息等交付给原告,完成了账号的交付。
原告购买该账号的目的是用于短视频运营。2023年5月13日,即购买账号后的第三天,原告与宜昌市伍家岗区某传媒工作室签订了《P**影视二创视频制作合同书》,约定由该工作室为原告制作影视二创短视频,并发布在上述购买的抖音账号上。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每月10000元。原告依X向该工作室支付了费用。
然而,2023年8月25日,被告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的账号申诉机制,私自将已经转让给原告的抖音账号取回。原告委托的运营公司因此无法正常使用该账号,导致原告的运营计划中断,前期投入的制作费用无法产生预期收益。
原告发现账号被取回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返还账号或退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但被告罔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履行义务。原告遂于2023年11月6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转账记录、《p***影视二创视频制作合同书》、付款凭证、账号被申诉取回的证据以及被告取回账号后仍在使用该账号发布视频的截图(2023年11月29日、12月9日、12月24日被告使用该账号发布了抖音视频)等证据。
二、我方(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刘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5月11日签订的《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9000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40000元(即原告为运营该账号已支付给第三方工作室的视频制作费用);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转让账号后通过申诉方式私自取回账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赔偿实际损失。原告为运营账号已支付40000元制作费,该费用因被告违约而完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效力:原告刘X与被告张X签订的《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违约事实: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支付9000元价款后,案涉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转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保证原告对账号的持续使用权。被告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账号申诉方式找回抖音账号,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使用抖音账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解除转让协议。
4. 返还转让款: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款9000元。
5. 赔偿损失:原告为案涉账号的升值已进行了投资和运营,针对该账号的视频制作对外签订了《p***影视二创视频制作合同书》,其已支付的40000元制作费用系其实际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6. 被告缺席的后果: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 一、解除原告刘X与被告张X于2023年5月11日签订的《抖音账号转让协议》;
·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X返还转让款9000元;
· 三、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X赔偿损失40000元;
· 四、本案受理费513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抖音账号)转让合同纠纷,也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财产权益保护的代表性案例。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抖音账号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转让方违约取回账号后,受让方的损失如何界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
1. 虚拟财产转让合同效力得到司法确认。法院认定《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这为虚拟财产交易提供了司法保障,肯定了账号作为无形财产的可转让性。
2. 违约责任的全面支持。被告不仅需要返还转让款,还需赔偿原告后续投入的实际运营损失。原告支付的40000元视频制作费因账号被收回而完全无法产生收益,被认定为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缺席判决的风险提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直接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这警示当事人:消极应诉会导致不利后果。
4. 账号申诉机制被滥用的法律后果。抖音平台的申诉机制本意是保护原号主权益,但被转让方滥用取回已售账号,构成违约。法院对此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判令全额赔偿。
本案对类似交易的启示:在进行虚拟财产(如抖音号、微信号、游戏账号等)转让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买方应及时变更绑定信息(手机号、邮箱等),降低原主申诉成功的风险;如发生违约,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及赔偿实际损失。
五、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通过完整固定《抖音账号转让协议书》、转账记录、第三方运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链,成功证明被告违约及原告实际损失。在被告缺席、未作任何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三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9000元、赔偿40000元),共计49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为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受害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范本。
